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博士后招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7

  一、博士后进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合格、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2、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

  3、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4、统招统分的应届毕业生或者原单位同意其脱产做博士后

  二、在其他流动站或工作站新近完成第一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来我院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我院所属单位在职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我院工作站属于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工作站,博士后引进时,需要联合流动站一起招收,博士后的管理以我院工作站管理办法为主,并参照《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五、进站人员的筛选由各分站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办法。每年院总站会组织参加相关的招聘会,并在院网站各高校网站全国博管会网站等相关渠道,公布当年我院博士后工作站总体招聘计划。

  六、对于面试合格的人员,各分站向院总站提交进站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进站申请(加盖分站分章);

  3、个人简历;

  4、身份证复印件;

  5、非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书面材料;

  七、院人事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八、院人事处和各分站一起,组织专家召开进站评审会,依据我院博士后考核制度,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水平和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九、评审通过的博士后,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注册,填写《博士后申请表》,进行网上申报。

  十、网上填写完成后,博士后须向院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系统生成的《博士后申请表》(一式五份);

  2、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专家推荐信(一式五份),其中一位为博士论文指导老师;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暂未获得博士学位证的,须提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或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证明,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须及时向校博管办补交证书复印件;

  4、申请进第二站的博士后须提交第一站出站的证明(一式五份);

  5、委托或定向培养人员、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还应提交原工作单位或有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并注明对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一式五份);

  6、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五份);

  7、市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一式五份,其中原件一份);

  8、《企业博士后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一式五份)。

  十、院人事处将上述材料整理后,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各分站将盖好章的材料送至合作流动站。

  十一、流动站完成网上审批、纸质材料签字盖章后,将进站申请材料送至全国博管会。

  十一、博士后应在完成全国博管会审批后,来院总站报到。若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报到的,须及时向人事处说明延期理由,延期不得超过10天,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六层
  • 电话:010-68429771
  • 传真:010-68456027